作者\小羊貝貝
《82年生的金智英》電影中,有一幕特別觸動我,是金智英在丈夫的提議後,到醫院精神科做檢查,一看到檢查費竟要韓元35萬 (約台幣9000元),她花不下手,便不檢查直接回家了。我才想起當初為何急著去上班的主因……。
產後抑鬱看診,需憑收據向老公請款
產後我的情緒起伏很大,易哭易怒,先生要我去醫院檢查,是否為產後憂鬱,我做完數小時的測驗後,醫師認為我有憂鬱傾向,安排我轉診看心理醫師,當時健保給付門診都在晚上,晚上我得照顧孩子,根本無法配合,只能約診上午時段,但需自費,非健保給付,一次是1600元!真的太貴了,沒有上班的我,捨不得花這筆錢,況且看心理醫生也不是二、三次就能好得起來,每次 $1600,基於生產前工作的存款,我當然負擔得起,但產後沒有收入,吃老本的日子,愈來愈令人心慌。 我只去了一次,便沒再去了,後來先生問起看診情形,我說自己沒有患病,只是有傾向而已,然而,我們夫妻仍然持續不斷地爭吵,有次他生氣地說:「醫生明明要幫妳轉診,妳為什麼不去?」 我很無奈說出實情,因為……太貴了。
他大吼:「那妳以後就拿看診收據跟我請款 !」
當時他每個月給的家用,包含嬰兒用品、食物水果、家庭秏材、我的個人花費……,全都在算在一起,有時我自己想買瓶化妝水,或是買件新衣服,總有偷偷摸摸的感覺,也常被質疑「錢怎麼花這麼快?」,我心裡很不是滋味,覺得沒有尊嚴,直到產後憂鬱看診,都要向他請款報帳!就像是最後一根稻草,我火速在一星期內拜訪了八個保母、拼命運動節食, 把自己塞進最大號的套裝,穿上唯一一件能見人的正式服裝,面試求職,二週後倉促上工。
一句「是我在養妳耶」,就要求女人無限上綱付出
「是我在養妳耶」,這句話我無力反駁,非常鬱悶,難道付房租、水電、家用生活費,就算是養我嗎?我自己的手機費、加油錢、年繳保費、看病的掛號費、沒了工作後,每二個月需繳的國民年金、上美容院剪頭髮、買瓶小香水……,都是花我自己的錢,不是花不起,而是擔心錢會花光。我常在想,住在你租的房子裡,用你一盞燈,吃你一口飯,這就叫「養我」!我被孩子綁在這裡,洗衣打掃,終日無休,只因為需要靠你「養」? 那我真的不想要了,想一走了之。
所謂的「我養妳」,並不是養我全部,只有養了50%而已
「養」這件事,是在我們還沒開始工作,不具備任何經濟能力時,全得依賴父母的金錢提供與物質給予,那才叫「養」。
像是我的孩子在便利商店,連看到一包10元餅乾,都得經過我的同意才能購買,等他上了小學去書店買文具,也得向我伸手拿錢,到了高中,即使是用自己存下的零用錢買腳踏車,那零用錢也是父母給的。所有的一切一切,需要用錢的地方,都得向人伸手,這才叫「養」。
然而,有些男人覺得,供太太吃住,就叫「我養妳」,但凡太太想要買衣服、鞋子等私人物品,便計較女人太會花錢,不懂持家,要她拿自己的錢支付,其實!你只是養了她50% 的生活所需而已,卻無限上綱要求女性為家庭的付出,用一句「我出錢,妳出力」來合理化,一旦女性抬出「家庭主婦薪資表」要求對等與尊重時,男人便說:「這也是妳的家呀,怎麼那麼愛計較?」、「為家庭的付出,如何被價格量化?」
當家庭勞務付出,被「強制立法」量化,誰還敢說媽蟲?
然而,後來的我,開始了白天上班,晚上帶孩子的職業婦女生活,也是另一場血淚交織的硬仗,但至少當我想買杯星巴克咖啡、一本200元的文青筆記本,都是能自主決定的事,不需報在家用公帳上時,我覺得已開始拾起失去的尊嚴。
現在民法第 1018-1 條規定,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,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,供夫或妻自由處分。但目前並無強制力。
真心期望,強制執行的那一天到來。
作者簡介:小羊貝貝
畢業於台大農經所。30歲前,是在機場打地舖的帥氣背包客。30歲後,70天閃婚,常在路邊失控罵孩子的地方媽媽。現為《嬰兒與母親》、《媽媽經》、《結婚吧》等作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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